发布单位:商丘市鑫隆汇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22-8-25
(一)签约双方的名称;
(二)委托业务范围,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;
(三)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,终止约定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;
(四)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、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任,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应的责任;
(五)委托业务的收费;
(六)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;
(七)违约责任;
(八)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;
(九)签约时间。
第十一条 ---业务约定书签订完成后,---机构应对---业务约定书统一编号,并归入---业务档案。
第十六条 ---工作计划编制完成以后,应附送---业务约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---机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。重大项目的---业务工作计划,应经---机构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,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。
第十七条---工作计划,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:
(一)时间预算是否合理;
(二)业务---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;
(三)选用的会计制度是否正确;
(四)工作计划能否达到业务约定的预期委托目标。
(五)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,按照编号顺序,折叠整齐,按期装订成册,并加具封面,注明单位名称、年度、月份和起讫日期、凭证种类、起讫号码,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。
第三十二条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,可以单独装订保管,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、编号、种类,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“附件另订”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。
第三十三条 各种经济合同、存出---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资料,应当另编目录,单独登记保管,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。